(五)严把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关。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构要按照《关于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10〕63号),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简化建设程序。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监控。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与进场复检,大宗材料做到统一采购,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特别是要严禁“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三、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一)严格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预控。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并认真执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监理规划开展监理工作,加强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严查各项检测资料,对工程检测出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予以清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