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青建工〔2011〕339号)
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政策和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1〕10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工〔2011〕102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1〕207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管理。各地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合理进行保障性住房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要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各设计单位要实施方案优化、细化设计,好中选优,确保设计质量。
(二)强化保障性住房招标投标管理。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企业,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