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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6月1日至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建工〔2011〕16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执法检查、巡查工作,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运行情况、工程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开展省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安全生产月”期间,省安委会等部门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警示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生产年”集中宣传报道和“零事故”目标管理宣教等活动,各地、各企业要积极参与,认真开展各项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继续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和经费投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安委会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6月12日的宣传咨询日活动。有关单位要在州(地、市)、县(区)、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的街道或广场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对安全生产和涉及切身利益方面的咨询,积极营造“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地要采取召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座谈会、组织人员深入所属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帮助排查治理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企业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注重总结,信息报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把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安排落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日前报我厅建管处。

  联系人:刘恒建    电话(传真):0971-6145762

  电子邮箱:qhlhj@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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