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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喀什地区土地供应监管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喀什地区土地供应监管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55号)要求和自治区2012年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今年自治区、地区将实行建设用地审批与供地率挂钩。2012年底,各县市上一年度已审批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70%以上,本年度已审批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50%以上,达不到上述指标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区将停止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及农村三项建设用地的审批。为解决土地批而未用问题,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了提高我区供地率,加强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行署从今年起将地区供地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指标。

  二、各县市要科学合理预测土地需求量、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及时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时上报,争取土地利用计划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落到急需实施建设的项目上;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批后供应监督管理。(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原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中扣减相应指标。(二)县市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用地时,已批土地的供地率应达到50%,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将停止建设用地审批,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应及时调整,限期办理供地手续;未按期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到期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

  四、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自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按期动工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文件),但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清地价款的。 4、经批准用地已满1年以上,因未缴纳地价款而被扣发用地批准书(文件)的。(二)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1、依法征收闲置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原则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2、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后,经批准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3、异地置换。对因规划等原因不适宜由原用地者继续开发的,可为用地者调整土地,等价异地置换。原土地交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库。 4、退地还耕。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的国有闲置土地,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但适宜恢复耕种土地交由政府组织恢复耕种。(三)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1、未完善用地手续、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2、未缴清地价款的。 3、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4、按原合同约定须由政府收回土地的。(四)对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未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要限期动工建设和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拖欠土地价款期间,限制其或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五)对闲置土地严重的县市,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未有效解决问题前,限制新的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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