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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1、股份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宜行则行、宜社则社”的原则,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农村信用联社。对条件尚不成熟的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取优质资产置换或捐赠、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扶持政策、加大清收不良资产支持等有效措施,帮助消化历史包袱,加快推动股份制改革步伐。

  2、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省联社要按照分类指导、差别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进一步加强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协调服务能力,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

  3、经营状况显著改善。至“十二五”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力争存款余额达到4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300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不良贷款占比不高于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拨贷比不低于2.5%。高风险机构全面化解处置,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

  4、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提升。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强化稽核与审计工作,探索建立区域稽核中心,提高稽核监察大队工作效能,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持续经营。

  5、支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坚持服务地方、服务县域、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不动摇,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强化机制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在促进富民强省进程中,不断提高支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巩固和增强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与作用。

  四、主要措施

  (一)积极稳妥推进县级法人机构股份制改革。

  坚持以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要求和分类指导,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推进县级法人机构股份制改革,确保改制工作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平稳有序,不留遗憾。

  1、进一步加快股份制改造。在保障原有股东权益的前提下,稳步有序地减少股东数量,提高法人股占比,着力解决股东数量偏多、股东实力不强、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东责任。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农村商业银行、优质民营企业入股。加强对拟引入大股东资格的审查,维护农村商业银行权益。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被内部人控制。

  2、进一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稳健发展。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要牢固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的宗旨不动摇,自觉遵循股份制企业的内在要求,顺应现代金融企业的运行规律和特点,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在做实、做强、做精自身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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