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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1、进一步做实做大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专项用于高风险社风险处置和增加资本金。一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二是“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拨付省联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政策。三是延续省财政每年拨给省联社300万元风险补偿金的扶持政策至2015年。同时,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基金防范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作用。

  2、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激励农村信用社增设网点,逐步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一是“十二五”期间,对农村信用社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增加资本金。二是建立健全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授信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在偏远地区、乡镇设立网点。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置营业网点、布设ATM机和小额取现的POS终端机具,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3、进一步探索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农村信用社对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总结和借鉴财政支农融资担保体系与农村信用社倍数放贷支农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做大财政支农融资担保规模,以撬动更多信贷资金,并将担保范围逐步延伸覆盖至小微企业,扩大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的支农效应。

  4、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交易费用的减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税、房管、土地等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措施,延续和扩大对注册登记费的减免力度,积极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强化农牧区信贷服务。

  5、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人才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所有制等限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实现行业、产业,区域人才协调发展。要围绕发改、科技部门已建成的现有农牧区科技信息化服务平台,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完善金融科技信息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六、完善组织保障,增强促进改革发展的合力

  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职责,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联动性、系统性,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省联社作为省政府授权的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协调与服务,重点加强审计稽核、IT系统和产品创新能力建设,在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研发、资金融通、清算结算、员工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增加投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管理与风险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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