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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农业有机肥推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对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种植基地(蔬菜、果树、中药材等),须按20-50元/亩的标准专项用于采购目录企业范围内的有机肥料。

第三章 目录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目录企业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一)有机肥生产企业必须满足《贵阳市有机肥推广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二条的要求;
  (二)有机肥生产企业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机肥生产企业原则上年生产能力达1万吨以上;
  (四)有机肥生产企业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含税收证明)、法人代码证、肥料登记证等资质证照;
  (五)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无制假售假等不良行为,一年内不能有产品不合格记录两次以上(含两次);
  (六)满足国家制定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目录企业资格申报确认程序
  (一)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企业资格认定申报公告;
  (二)有机肥生产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相关资料及《贵阳市有机肥料销售推荐企业申请表》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三)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目录企业资格认定资料进行复审,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年度有机肥料销售推荐企业目录;
  (四)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向社会正式公布贵阳有机肥料销售推荐企业目录;
  (五)企业目录自公布之日计算,有效期为一年。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申请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10月份,企业目录公布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12月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目录企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规范的标签、说明书及注意事项,要符合国家标准(GB 18382-2001)的相关要求,不得有夸大或误导的行为,不得印有其他可能误导肥料使用者的任何标志。
  第十条 目录企业要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保证肥料质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农业用上“安全肥”,并做好售后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有机肥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每批次肥料应附有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对因供应的肥料引起的二次发酵、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问题及使用说明不明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企业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土肥部门应做好测土配方施肥的指导工作。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每年度至少开展四次质量抽检,目录企业产品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即时取消当年有机肥料销售推荐资格及下一年度销售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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