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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9、B2B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相关服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成都市以外的平台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2)已在平台注册的收费企业数1000家以上(成都市以外的平台收费企业数不低于500家);
  (3)近2年平台服务收入或收费企业数增长30%以上;
  (4)IP.PV等流量指标增长较快;
  (5)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10、B2C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成都市以外的平台年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元);
  (2)近2年平台销售额增长50%以上;
  (3)平台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4)IP.PV等流量指标增长较快;
  (5)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11、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
  (2)所服务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3)近2年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或服务企业数增长30%以上。
  12、开展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网上销售金额或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
  [备注]电子商务企业示范类型:
  B2B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B2C电子商务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开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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