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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进行动态管理
  省商务厅对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示范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摘牌。
  (四)争取政策扶持
  省商务厅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推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给予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不断总结提高
  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跟踪和研究,开展创建工作阶段性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创建工作的成效。
  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附件:1、《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
  2、《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
  3、《四川省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示范县(市、区)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

  1、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假冒伪劣、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6、企业在四川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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