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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2、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依托各地电子商务服务聚集区、电子商务重点平台项目孵化区、电子商务应用率高的专业市场,试点和培育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探索成功运作模式和创新服务模式,为快速聚集电子商务产业链和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电子商务服务创造条件和提供示范。
  3、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示范县(市、区)。根据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普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传统产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选择当地政府积极性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快、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县(市、区),确定一批省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示范县(市、区)。
  (二)加强引导示范
  加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宣传力度,发挥其在培育新模式、开拓新领域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企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增强电子商务模式、技术和服务创新能力。加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示范县(市、区)推广力度,进一步增强地方电子商务政策的针对性,在各地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形成特色优势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带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营造发展环境
  以示范工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鼓励配套出台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并发布业务报告;建立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物流信息协同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建立由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固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传播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商务厅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格标准程序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附件1)、《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附件2)、《四川省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示范县(市、区)标准》(附件3)的规定条件,接受当地企业和单位申报,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推荐。省级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依据示范标准进行评审,将拟定的示范名单及其主要工作业绩在省商务厅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确定的单位分别授予“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四川省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示范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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