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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区政府提倡各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前提下,尽量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办理模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集中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得在其他场所再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回复。
  行政服务事项依法由2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由1个机关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实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材料的,应当出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明日期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决定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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