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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措施,选拔熟知本部门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窗口岗位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事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章 行为语言规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以势压人、冷漠生硬;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务员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和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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