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
(西政发〔20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和备案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信息公开、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并对本机关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行为或者违法从事行政服务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监督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