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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档案记载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厂日期、繁殖记录、标识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数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要建立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和承诺制度。畜产品经纪人要建立经营活动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畜禽标识号、流向等内容。
  (四)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购销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流向等内容,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销售畜产品。不得经营下列畜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六)畜产品批发市场须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恶意炒作。对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告的,依据有关法规加重处罚。?
  四、进一步完善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畜产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尽快出台《大连市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大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畜产品安全考核评价、信息报送等制度,认真总结畜产品安全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确保畜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4号文件转发),进一步完善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完善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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