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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农业工作重点,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地区畜产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4.切实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行政管理体系、监督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畜产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人、财、物的投入。
  5.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指挥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 [2010] 10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简单的分割、冷冻除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各级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5.各级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并依据法律严厉打击涉嫌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7.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安办)按有关要求,组织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
  8.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各监管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监管责任向监管对象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告知工作,提高监管对象的质量安全意识。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分管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和畜禽标识佩带工作,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禁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并做好生产记录,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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