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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近年来,国内频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实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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