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川商服贸〔2012〕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商务部等十部委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标准
重点企业的推荐标准参照《指导目录》(附件5)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1、2);
(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项目)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重点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重点企业标准达标情况、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思路等;
重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介、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思路等;
(三)企业(或项目)出口单证及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
文化产品出口:①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复印件;②企业自制明细表,包括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产品名称、贸易方式、出口数量、出口国别、报关口岸、报关日期、报关金额、折合美元金额等;
文化服务出口:①外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复印件;②企业自制明细表,包括外汇核销凭证号、服务内容、出口合同号、出口国别、出口日期、折合美元金额等;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
(一)省级企业直接向我厅递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附材料目录。对第二条中(一)、(二)项材料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申报企业必须于4月30日前通过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申报2011年出口数据。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中2011年文化出口额应与“直报系统”中企业申报出口数据一致,如有差异请附页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