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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10年的0.69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0.556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9.5%。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镇街、园区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镇街、园区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重点单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落实。
  三、“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将每年对各镇街、园区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地区,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类别

镇街

2010年基数(吨标准煤/万元)

2015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下降幅度(%)

年均下降率(%)

全市

0.691

0.556

19.50

4.25

Ⅰ类

洪梅

3.666

2.640

28

6.36

麻涌

2.724

1.961

28

6.36

中堂

3.214

2.314

28

6.36

Ⅱ类

虎门

0.410

0.328

20

4.36

东城

0.328

0.262

20

4.36

南城

0.325

0.260

20

4.36

望牛墩

0.665

0.532

20

4.36

高埗

0.722

0.578

20

4.36

道滘

0.851

0.681

20

4.36

沙田

0.721

0.577

20

4.36

厚街

0.355

0.284

20

4.36

长安

0.369

0.295

20

4.36

樟木头

1.016

0.813

20

4.36

塘厦

0.330

0.264

20

4.36

Ⅲ类

莞城

0.423

0.347

18

3.89

石龙

0.417

0.342

18

3.89

石碣

0.292

0.239

18

3.89

寮步

0.257

0.211

18

3.89

大岭山

0.330

0.271

18

3.89

大朗

0.290

0.238

18

3.89

黄江

0.330

0.271

18

3.89

清溪

0.300

0.246

18

3.89

凤岗

0.330

0.271

18

3.89

常平

0.308

0.253

18

3.89

桥头

0.401

0.329

18

3.89

Ⅳ类

万江

0.300

0.255

15

3.20

谢岗

0.388

0.330

15

3.20

横沥

0.322

0.274

15

3.20

东坑

0.252

0.214

15

3.20

企石

0.319

0.271

15

3.20

石排

0.300

0.255

15

3.20

茶山

0.408

0.347

15

3.20

Ⅴ类

松山湖

0.104

“十二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控制在0.104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虎门港

“十二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控制在0.300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生态园

“十二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控制在0.250吨标准煤/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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