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矛盾纠纷调处
(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各镇街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矛盾排查工作,对涉及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院与医务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建立台帐,全面分析原因,认真制定调处方案,及时主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上报情况,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二)加强矛盾纠纷处理。一方面,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信访条例》、《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医患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发生医患纠纷后,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知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引导患方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各镇街公安机关要对辖区的“医闹”、“医托”事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的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涉黑案件列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侦办、查处力度,并以此为突破口,坚决铲除一批专门在医疗机构周边借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医托”群体;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各医疗机构报警案件应当按照优先出警、优先受理、优先查处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医院秩序的闹事行为,要积极配合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做好劝解工作;对经反复劝解无效、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果断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要尽快制定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备案;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和处置能力。一旦因医患纠纷引起群体性事件,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辖区公安机关要做好滋事分子的甄别和取证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带头闹事的组织策划者,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