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防控体系建设
各镇街要重点从人防、物防、技防、巡防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各镇街要将辖区内公立医院设置警务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配置防护装备等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范畴,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一)强化人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并在辖区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各医疗机构规模和安保需要的实际,配足配强保卫人员,具体人数由辖区公安机关与各医疗机构商定,并报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密切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保卫人员的政审和培训工作,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安保队伍,每年要委托公安机关对保卫人员开展1至2次专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各镇街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防卫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物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在辖区公安机关指导下,配齐配足保卫人员装备,并在保卫室或门卫室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其中头盔、盾牌、防割手套、强光手电、对讲机等防护装备要求做到每一班的保卫人员不少于人手一件,短棍、长棍(可制成鱼叉状)、催泪喷雾剂等带有攻击性的装备以及防刺背心等可适当配备,供危急情况下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在收费处、药房、危险物品和贵重医用设备安置存储部门、财务部门等重点部位严格落实物防措施,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的安保水平。
(三)强化技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大科技安防设施的投入,在辖区公安机关指导下,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要在医院挂号、收费、急诊室等人员相对集中、治安案件易发部位,以及医院门口、楼梯、电梯、过道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点及警示标志,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各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投诉管理部门(信访接待室)、门(急)诊办公室、挂号收费处等内设科室以及其他有需要的部位安装与门卫、公安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提高内部保卫及公安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强化巡防建设。各医疗机构的保卫人员要切实履行安保职责,实施定时、不定时的巡查制度,对各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缴费区等重要、复杂部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巡查,及时提醒群众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对可疑人员要重点盯防,防止不法分子携带武器进入。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列为重点单位,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加大巡查防控力度。纳入二级管理和常发生“医闹”、“医托”的医院可根据自身情况,与辖区公安机关协商,在医院内设立警务室(办公用房及设备等由医院提供),由辖区派出所派驻民警协助调处医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如设立警务室确有困难的,也可在医疗机构门卫室或办公室设立报警联络点,辖区公安民警或治安员要定时到报警联络点巡逻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