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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一)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减排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任务。同时,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减排政策,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考核。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及预警约谈制度,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进展相结合。市政府每年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实施“责任追究”制和“区域限批”制,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成效作为企业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省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继续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于“十一五”时期的补助额度。各镇街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对重点减排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四)抓好重点工程。制定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落实监管责任。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治理;造成严重污染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市科技支撑计划和市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市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证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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