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1. 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2. 及时按要求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统计数据。

  (十五)市物价局:

  1. 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

  2. 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3. 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标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物价局有关排污费、污泥处置费等收费征收标准。

  4.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十六)市工商局:

  1. 落实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对应当依法履行而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应当依法取得而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负责提供关闭企业名单及其关闭证明等减排相关资料。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推广生态水产养殖,减少污染。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加强对小燃煤燃重油锅炉的监管,配合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2. 负责执行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3. 及时按要求提供油品质量监督检测报告等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资料。

  (十九)东莞供电局:

  1. 负责做好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优先安排脱硫脱硝效率高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

  2. 加快推进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二十)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监分局:

  1.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

  2.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红牌”、“黄牌”企业贷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