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环保信用“红牌”企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环保信用“黄牌”企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推进绿色信贷。
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具有东莞特色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及环境信用红牌、黄牌企业,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八)强化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夯实减排基础。加强减排统计和信息传输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减排统计工作体系。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加强环保、税收、银行系统信息交流。
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
进一步强化减排考核。制定实施“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政府:
1. 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 将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3. 根据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