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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雨污分流,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查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六)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机动车减排。严格新车准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探索开展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

  加大力度淘汰高排放“黄标车”,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及时发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不断完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和提高执法查处力度,推动高排放车辆的更新淘汰。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标志,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进一步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建设机动车污染减排数据中心,推动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建立省-市-二级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传输网络,构建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

  加大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

  (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促进监管减排。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

  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脱硝电价,并暂缓审批所属集团公司项目环评,降低信用管理评定级别。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或长期低负荷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核减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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