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涉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替代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生产项目。
对电力、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产能总量控制。继续推行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处置、毛织洗水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禁止在环保专业基地外新建造纸、电镀、印染、鞣革、洗水等项目。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非禁养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无相应治理设施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大力实施《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严格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大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食品、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力争2012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锅炉。
制定更加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促使各地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办法,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三)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所有建制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力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