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二是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要求,到2015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2.45万吨、1.8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73万吨、2.32万吨分别减少20.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1.5%)、2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2.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51万吨、14.3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3.71万吨、20.32万吨分别减少30.6%、29.2%。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保准入,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两高一资”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地方和行业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推动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健全和实施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未达到总量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通过环保验收;对减排措施未落实、未完成减排目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