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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均可以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举报时间在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之前的,经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举报项目查处罚款金额的20%,每宗案件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奖励资金由收缴罚没款收入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形式分为来电举报、来人举报、来函举报:

  (一)来电举报。受理方法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举报电话号码:400-8999-119。

  (二)来人举报。受理方法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梅州市公安消防局(梅州市中环东路19号)四楼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三)来函举报。地址:梅州市中环东路19号市公安消防局四楼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为514000。

  第七条 梅州市公安消防局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以电话或者书面等形式告知举报人。举报属实的,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共同领取,同时提交奖金分配协议。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梅州市公安消防局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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