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梅州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是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体现。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时间要求
(一)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对年满80-99周岁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以及年满90-99周岁户籍在本县(市、区)的非困难老人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
(二)在2015年底前,建立对全部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户籍在本市各县(市、区)的老人,仍按《梅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梅市府〔2003〕6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一)80-99周岁困难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
(二)90-99周岁非困难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00元。
发放标准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上述标准发放。
在2015年底前实施全部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后,重新制定发放标准。
三、发放程序和资金渠道
坚持实行“个人提出申请,县、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调查登记核实,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其所在村(居)委会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为期五天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依照程序实施按月发放。
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的资金按上述发放标准由市财政负担20%,各县(市、区)财政负担80%。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实际人数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再下拨到各镇(街道),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各镇(街道)民政办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