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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审查;
  (三)向颁发既有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后,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加建电梯的分摊面积可按下列情形计算:
  (一)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业主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原产权单位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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