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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在当地公众媒体、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依法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对申请人申报的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该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批准该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土地加建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对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加建电梯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申请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等应当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通过加建电梯申请:
  (一)达不到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加建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建电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设计文件中应有隔音、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将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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