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单位要随时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检查中标单位现场的人员、机械、资金到位情况。除日常的随机检查外,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要使每个承包人及分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要着重核实合同文件中的中标单位人员是否确实在岗,机械设备是否确实属中标单位(或合法的分包单位,下同)自有或由其租用,材料采购是否由中标单位自行经办,人员工资是否由中标单位发放,中标单位实际使用的账户是否确属中标单位,资金流动是否在中标单位的账户外流动,农民工是否由中标单位直接管理。
对于分包项目,要检查发包单位是否进行监管,以及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分包合同执行是否严格规范。检查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苗头的,要进一步深入核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在建设单位及各交通建设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均须将现场承包人(含合法分包人)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核查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五、依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分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获利,一经查实,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查实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除依照附件3摘录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从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处罚。
(一)要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对经查实在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中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还要立即在厅网站公布,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二)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从业单位资质达不到工程要求的,转包、分包、挂靠后又再次转包、分包的,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转包、分包、挂靠过程中存在恶劣情节的,要严肃处理,并延长其处罚期限,不受信用评价1年周期的限制。
(三)对检查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单位进行清退,并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业主单位依法重新发包。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清退的,须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制订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工程正常实施,不留质量、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已完工程的验收、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善后事宜。对于达不到工程所需资质要求的单位,则必须无条件清退。
以上实施意见,国省干线及其它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公路局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权限结合所辖项目特点制定。
附件1:
施工单位履约信誉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
一、评价主体
评价工作由厅牵头,厅及建设单位(含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采取独立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评分)报厅汇总计算最终得分,依据得分确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