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标〔2012〕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依照《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台湾地区申请人)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参照《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同时为大陆、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该商标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第四条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的书面申请;
(二)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