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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送资料:1、单位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及职工工伤保险参保资料证明;2、出具地税机关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出错(补缴)申请表》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3、受伤职工初次就诊病历及身份证复印件;4、本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经审查,               (用人单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补缴其所有未参保职工及未参保期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现予以确认。请你单位按照规定核销其工伤职工       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

公 章
年  月  日

  ………………………………………………………………………………………………………

  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经审查,               (用人单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补缴其所有未参保职工及未参保期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现予以确认。请你单位按照规定核销其工伤职工       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

  单位识别号: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时间:

姓名

个人社会保险号

人员身份

错账险种

账目处理

错账期间

月缴费基数

备注

医疗

养老

工伤

失业

生育

个人储蓄

公务员医疗补助

其它

作废

补缴

差额补缴

其它

费款所属期始

费款所属期止

原申报工资(1)

实际应申报工资(2)

 

应补缴工资(3)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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