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行政执法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川知发〔2012〕34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55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营造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我省专利行政执法督查督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工作督查
(一)督查主体和对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安排和各地执法工作实际,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对我省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检查。
(二)督查内容
1、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展会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的防范、调处以及后续程序情况)。
2、执法工作基础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与机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经费支持、条件建设及执法档案等情况)。
3、上级委托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案件处理情况。
4、设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运行情况(包括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情况,12330公益电话宣传推介等)。
5、对执法工作的重视和安排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座谈、现场考察、抽查走访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四)督查报告
督查工作完毕,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向派出部门上报督查报告,同时抄送督查对象。督查报告应客观分析督查对象的执法工作现状,肯定成绩,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要求。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整改。
二、执法案件督办
(一)督办条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