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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建立冲洗槽并配备冲洗设备。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非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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