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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春耕生产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市物价局及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在5月10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传真电话:0531-86974817)。

  附件:
  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三、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II)

  (标准品)

  9180

  885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8330

  802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8370

  806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6000

  5770

  航空汽油(标准品)

  10850

  1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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