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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2〕6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电费结算方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实行分级负担。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电网企业根据上网电量按月结算;省级负担部分由电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折算电量支付;国家负担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切实做好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入厂处理量等原始凭证的统计、核查、汇总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折算电量相关材料(有关部门支付的垃圾处理费银行转帐单、入厂垃圾处理量证明材料)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详见附件2) ,以正式文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略)
  2.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 月

项目编号

类型

项目名称

实际发电量(万千瓦时)

上网结算电量(万千瓦时)

垃圾处理量(吨)

备注

合计

合计

合计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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