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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函〔2012〕4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0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二、其他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所有制剂和原料药均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
  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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