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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六条 园区申报示范区须提交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园区概况,包括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口、产业结构、经济运行等情况;

  (二)两化融合基本情况,包括两化融合的保障度、融合度、贡献度和各类示范载体建设情况;

  (三)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两化融合典型应用案例(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市经信委依据示范区申报条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审小组,依据示范区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组织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评审,并视情组织对申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综合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类。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园区两化融合情况进行统一审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授予“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称号;对基本符合认定标准的园区,授予“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称号。

  年度示范区、试验区名单正式发布前,均予事前公示。对公示中出现异议的,省经信委组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认定意见。

  第十条 对首次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园区,省经信委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示范区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两化融合重大项目,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和其它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示范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应予复审。复审程序参照示范区认定基本程序。

  复审未通过的,取消示范区称号。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园区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两化深度融合,不断创造新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积极承担和参与省两化融合优秀解决方案、共性技术规范等课题研究和应用试点;

  (三)指导帮助其它园区推进两化融合,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

  (四)认真做好园区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分析,及时反映两化融合新进展、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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