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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4.按《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

  五、公示要求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职称)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六、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即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

  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二)缴费办法。

  评审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报人到相关部门(建筑系列到市住规建局人事监察科,卫生系列到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师系列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其他系列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开具《珠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然后到银行缴费。

  七、受理申报材料及评审工作安排

  (一)受理申报材料工作安排见附件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材料地点为香洲康宁路66号15楼阅览室,咨询电话:2128338,2128172。

  (二)各中、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今年的评审工作,要认真制订今年的评审工作计划,并于9月14日前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全市各级评委会要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于2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评审通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核准和发证业务。

  八、纪律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当前个别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委违规问题的教训,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措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主任要负起日常评审工作责任,对各评委会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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