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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2〕15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枣庄市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鲁食药监餐〔2010〕199号),各市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和《关于推选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9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餐饮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需求。
  二、认真做好餐饮安全示范创建各项工作
  (一)积极开展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申报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关于推选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9号)要求,5月底前由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逐级提出候选单位申请,6月15日前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按照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遴选标准进行初审,并报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和抽查后在网站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单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认定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进一步做好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底前,各市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遴选指标评价表和现场考核评价表(附件),自行组织开展自查自评,找出存在问题,及时实施整改。9月底前,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评定组分赴全省各地对示范县(市、区)及街区进行实地评定。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资料、随机抽查、查看现场等形式,深入了解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填写总体评价表。根据自评与实地评定结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评定合格、拟确认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的县(市、区),将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满,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正式授予示范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继续推进餐饮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创建工作。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好餐饮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创建工作,各市要按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示范街和示范店的基本要求,细化标准,自行组织餐饮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创建工作,并将餐饮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创建名单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抽查。
  三、成立餐饮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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