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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2〕4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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