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本单位办事公开规章制度,规范办事公开工作。
7、公开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二)公开内容标准化
1、把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
2、把社会普遍关心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公开。
3、把本单位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公共资源配置、人事任免、监督投诉等事项,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公开。
4、根据所属公开类别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办事公开内容分门别类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标准化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电子信息屏、内部刊物以及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2、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
3、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在网站首页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六要素”(即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和备注/文号等内容)齐全的本单位应公开的文件,根据《福州市政务公开评估考核表(一)》(详见榕效办综[2012]37号文件附件1)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栏目(参照榕效办综[2012]37号文件附件3《福州市政务公开内容栏目设置建议》),发布2010年以来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4、公布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按照《福州市对内政务公开表格样式1-8》(详见榕效办综[2012]37号文件附件5)的要求,做好对内政务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间标准化
1、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2、推进决策公开,对于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3、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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