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220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