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积极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工培训渠道,加快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的转变。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健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企业建立劳务基地,着力改善结构性“用工荒”问题。引导建筑劳务有序流动和规模输出,促进劳务企业与总承包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不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要通过媒体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积极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着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加强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突出检查工程建设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同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施工。深入推进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带头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实施细则》、《关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用市场准入机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