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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二、申请和审批

  (五)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等工作。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培训机构,应冠名为“福州市××(县、市、区)××××(“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七)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八)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拟任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等),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教师登记表及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等),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

  4、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7、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8、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原件及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九)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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