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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制表人:
单位(盖章)
填写说明:
1、 级别:填写医疗机构等级(几级、几等)、社区、门诊、民营医院。
2、 校验期:按照《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第
六条
中相关规定填定。
附件3、市(州)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统计表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类别
执业
年限
校验
时间
书面审查
现场审查
校验结果
下次校验年限
备注
申请材料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1
2
3
4
5
6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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