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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启动阶段:
  1、印发工作方案。
  2、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确定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将回执(附件1)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办。
  3、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将辖区内所负责校验的全部医疗机构名录(附件2)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办。
  4、省卫生厅拟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完成《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记分办法(试行)》、《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方法及标准的通知(试行)》、《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档案管理要求》,并印发给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及相关单位,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5、各市(州)卫生局对2010年应校验单位进行校验后请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统计表》(附件3)报至卫生厅审批办。
  (二)校验工作具体实施阶段:
  1、医疗机构出具申请材料(详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2、登记机关对校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
  3、校验审查阶段
  (1)书面审查(详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三条)。
  (2)现场审查(详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方法及标准的通知(试行)》)。
  4、校验结论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处理具体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
  5、公示
  6、汇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当年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统计表》,并于每年12月1日前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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