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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卫发〔2010〕111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校验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二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安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常态管理模式。
  三、组织管理
  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由省卫生厅审批办牵头组织,医政、监督等相关处室参与、综合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督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校验结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形成文字材料,对当年校验工作进行总结。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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