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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1年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576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奖励2010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0名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三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能级的传统产业)。
  (三)2010年至今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2010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超过800万元。
  符合上述。(一)-(四)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见附件1);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有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须持股50%以上或纳入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下同)或分公司的,提供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含股权比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企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2010、2011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是否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
  (五)企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010年度及以前获得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荣誉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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